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510號
TYDV,112,重訴,510,2023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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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10號
原 告 陳清榮陳阿溪之繼承人之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省交通處公路局、交通部民航局間請求返還
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附繕本),逾期未補正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請求返還土地訴訟,但起訴狀上並無列
載應受判決事項之具體聲明;另參以原告起訴狀,雖有列載
被告為台灣省交通處公路局、交通部民航局,但並未列被告
二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及其相關證明資料,致本院無法特
定原告起訴之範圍,亦無法確認被告應由何人為法定代理人
,而無法送達相關書狀及使被告為答辯,原告之訴即有起訴
不合程式之情形,是原告自應補本件之訴之聲明及以書狀列
載被告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三、是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原告起訴程式有上開不合之處,茲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之,倘逾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另原告起訴狀所載附件㈠,係指何等文件,是否已提出本院

五、原告起訴狀記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及土地法第219條之規
定,訴請本案,原告是否已逾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所規定應
於徵收公告之日起20年為之及土地法第219條所規定應於徵
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之次日起5年內為之期限?
六、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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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