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芳彬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絮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凡瑜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3日所為112年度重訴字第110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83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5,3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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