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749號
TYDV,112,訴,749,2023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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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4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火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曼斯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27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749
號給付報酬等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280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萬8,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主文所示期限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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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