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21號
上 訴 人 鴻鼎市地重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湘
被 上訴人 許永南
許淦輝
楊淦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21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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