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424號
TYDV,112,訴,424,2023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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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宏欣因112年度訴字第424號返還借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
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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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