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283號
TYDV,112,訴,2283,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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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83號
原 告 劉元凱
訴訟代理人 鄭才律師
被 告 王蕙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查原告係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不當 得利新臺幣1,200,000元本息(見本院卷第9至11頁之起訴狀 )。而被告住所地為其戶籍地雲林縣○○鄉○○路000號乙節, 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1至66頁),並有戶籍查詢資 料附卷可參(見本院外放卷),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 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 誤會,其聲請本院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被告亦同此意見(見 本院卷第61至66頁),應予准許。
二、爰依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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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