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000號
TYDV,112,訴,1000,2023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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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00號
上 訴 人 王俊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寶玉即沅德企業社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17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100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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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