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306號
TYDV,112,補,1306,2023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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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06號
原 告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應補正之
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4,624元: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474,7
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624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二、起訴狀及後附書證之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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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