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296號
TYDV,112,補,1296,2023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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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96號
原 告 莊侑諳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建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3,2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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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