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156號
TYDV,112,補,1156,2023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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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56號
原 告 劉興基
被 告 劉邦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976元(計算式:
系爭土地公告現值3,100元×原告陳報遭占用面積12坪×3.3058,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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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