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49號
原 告 關慶豐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
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
其訴由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原告時,應以其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
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
例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3616號強制執
行事件於民國112年9月4日製作之分配表變更後可得增加之分配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5,123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