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037號
TYDV,112,補,1037,2023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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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37號
原 告 李志玲

訴訟代理人 謝清昕律師
吳麗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建東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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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