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法定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007號
TYDV,112,補,1007,2023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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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07號
原 告 諺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驊
訴訟代理人 曾梅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法定抵押權登記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
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
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請被告
協同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而原告請求
設定之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275,788元,至
供前開抵押權擔保之不動產,依原告所提出周遭不動產之實價登
錄查詢資料,其價值遠逾前揭擔保債權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6,275,7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17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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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諺茂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