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197號
TYDV,112,聲,197,202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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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文
相 對 人 直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桓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本院108年度司執 字第97712號給付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 繫屬中。該案執行法院原已查封聲請人所有之門牌號碼桃園 市○○區○○路000巷00號建物並定期拍賣,然因第三人順臆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順臆公司)之誤導,致執行法院誤認上開 建物之未辦保存登記增建部分(下稱系爭增建)為順臆公司 所有,而擬撤銷就該部分增建之拍賣,損及聲請人及債權人 之權益。聲請人為此已向順臆公司起訴請求移轉系爭增建所 有權,為此願供擔保,請准裁定就系爭執行事件,於上開訴 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以外, 執行債務人須以合法提起上開規定所列各類型訴訟為前提, 始得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現有系爭執行事件繫屬中,執行程 序尚未終結;及聲請人另向順臆公司起訴請求移轉系爭增建 所有權,現以112年度訴字第1946號繫屬本院等情,均經本 院調取各該事件卷宗確認無誤。然參諸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 之聲明內容,顯非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定得以裁定停止強制 執行之訴訟類型,而與該條規定之要件不符。其聲請裁定停 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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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直友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