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詹翔茜
代 理 人 林珪嬪律師
相 對 人 廖于菲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0樓 (無須送達此址)
居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號(平鎮佳醫護理之家)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廖于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二、選定詹翔茜(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廖于菲之監護人。三、指定詹蔚鴻(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四、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廖于菲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 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 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 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 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 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 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 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 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 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 ,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 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詹翔茜為相對人廖于菲之母,相對人 領有極重度障礙之身心障礙證明及罹有貓哭症,致不能為意 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 法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 關係人即相對人之舅詹蔚鴻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並提出戶籍謄本、相對人之身心障礙證明等為證。三、本院囑託鑑定人崇光身心診所醫師蔡孟釗對相對人進行精神
鑑定,鑑定結果認為相對人於出生時即經診斷為「貓哭症」 ,為先天性染色體異常疾患(5號染色體短臂缺失症候群) ,致嬰兒之喉頭和神經系統發育不完全,故患有此症之嬰兒 會發生貓啼般之哭聲,成長過程由於吞嚥和吸吮困難而引起 餵食問題,繼而生長遲緩,合併有嚴重的認知、語言和運動 發展遲緩,以及智能遲滯,相對人需他人全日照顧生活起居 ,目前無法獨自參與有意義之社會活動,綜合相對人之個人 生活史、病史、身體狀態、精神狀態檢查,可知相對人因罹 患「貓哭症」,臨床上無回復可能性,需他人協助照護下, 始能維持合宜品質,家庭與社會處理等適應行為有顯著欠缺 ,於經濟、社區活動、社會活動等方面,辨識、判斷、預期 自己之行為與效果仍有減損,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 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已達監護宣告之程度乙 節,有該診所函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及112年9月12日釗字第 1120907號函在卷可證。足認相對人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 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 思表示之效果,爰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四、相對人既經本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自應依前揭規定, 為其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查相對人未 婚無子女,其父廖義文與聲請人於105年6月21日經法院裁判 離婚,對相對人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亦判由聲請人任之 ,聲請人係實際照顧相對人之人,而相對人於112年7月3日 入住平鎮佳醫護理之家前,係與聲請人同住在相對人之舅舅 詹蔚鴻之住處,至於廖義文現設籍在新北○○○○○○○○等情,經 代理人具狀陳明,並有戶籍謄本、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 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本院審酌聲請人及詹蔚 鴻均為相對人之至親,其等皆願持續關懷相對人,由聲請人 擔任監護人、詹蔚鴻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相 對人之最佳利益,爰裁定如主文第2、3項所示。五、末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項、第1099條之1規 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 同本院指定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 並陳報法院;於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 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併此敘明。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兆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