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廖建華即廖國翔即廖國輝
代 理 人 黃秀忠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於112年9月11日已發函命聲請人 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爰再次定期 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
一、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 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如有不同, 請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 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
二、請詳述駕駛計程車主要營業範圍,每月營業日數、每日營業 時間及每月營業成本之明細、各細項金額,並提出自110年4 月起至收受本函文之日止的月報表(請由計程車計費表印出 ),並說明最近3個月是否仍擔任計程車司機,如有變動亦 請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撫養人111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四、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 、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 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五、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 件。
六、聲請人是否有機車?如有,請提出行車執照。七、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撫養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0年4月 起至本函文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
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非薪資之存款 ,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八、說明有無以聲請人或受扶養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人壽保 單、儲蓄性保單、投資性保單)?如有,每期各應繳納之保 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 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保險亦請註明)。
九、是否同意110年4月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於110年4月至111 年12月以18,337元列計,112年1月起以19,172元列計?十、說明聲請人及受撫養人自110年4月起迄今是否領有中低收入 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例如:租屋補助、 育兒津貼等)?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 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十一、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請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 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