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2年度,127號
TYDV,112,救,127,2023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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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周印德
代 理 人 余西鈞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廖英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79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 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 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請相對人塗銷抵押權乙案,因聲請 人生活困難,目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聲請 清算中,並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准予扶助,聲請人實無資 力再支出訴訟費用,為此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三、經查,聲請人訴請相對人塗銷抵押權乙案,現由本院112年 度訴字第1979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下稱本案訴訟)受理中 ,聲請人已提出於本案訴訟中主張之本院98年度訴字第1032 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之民事判決1份,堪認聲請人之本案 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又聲請人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新北分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審查決定准予全部扶助之 審查決定通知書(下稱審查決定書)1份為據。至聲請人於本 案訴訟中訴請相對人塗銷聲請人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 0地號、409地號、422地號等3筆土地(以下合稱為系爭土地) ,為相對人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50萬元之本 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惟因系爭土地已遭銀行查封扣押中,是 聲請人無法就系爭土地為處分獲得資金之運用,且法扶基金 會亦以聲請人名下土地遭查封為由,於聲請人之資力審查表 中將聲請人所有系爭土地予以扣除而為相同之認定。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本案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且經法扶 基金會審查聲請人為無資力並准予扶助,並提出法扶基金會 之審查決定書以為釋明。經核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訴訟救助與 首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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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