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2年度,30號
TYDV,112,建,30,20231107,3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0號
上 訴 人 盧亭臻景昌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潘貴文
被 上訴人 駿瓏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博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5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9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 225元,該裁定已於112年10月4日寄存送達,於000年00月00 日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揆 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1/1頁


參考資料
駿瓏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