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事聲字,112年度,59號
TYDV,112,執事聲,59,2023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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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59號
抗 告 人 裕喬金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銘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17日112年度執事聲字第59號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除本 編別有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 ,於強制執行程序亦有準用。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本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59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揆諸前開說明,應繳納抗告裁判費1, 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家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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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喬金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