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康鈞
代 理 人 劉楷律師
陳建寰律師
陳耀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三峽區農會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
件,聲請人即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民國112年1
0月2日109年度司執字第73659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 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但。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 本文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民國112年1 0月2日109年度司執字第73659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聲明異 議,然依本院送達證書所載,原裁定乃於112年10月13日送 達於聲請人代理人劉楷律師,又依聲明異議狀上本院收文章 所示,聲請人遲至112年10月25日始聲明異議,顯逾10日不 變期間,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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