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3698號
TYDV,112,司繼,3698,2023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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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698號
聲 請 人 甘游阿嬌
代 理 人 許英勝
被 繼承人 甘錫芳(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甘錫芳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甘游阿嬌係被繼承人甘錫芳(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
○○區○○街00號)之母,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8月
2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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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