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215號
TYDV,112,司拍,215,2023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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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蔡天助
王戡平

王陳來春
王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債權釋明文件影本。
三、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相對人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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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