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12年度,319號
TYDV,112,司家聲,319,2023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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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聲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代 理 人 黃麗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何宜蓁與聲請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  被繼承人何湘玲業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死亡,又其繼承人 何宜蓁以陳報遺產清冊在案,故聲請人為本件之利害關係人 。聲請人為後續法律程序,爰請求准予閱覽卷宗等語。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分別規定甚明。三、經查,聲請人於聲請狀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何湘玲之繼承人何 宜蓁之債權人,固據其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與聲 請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然聲請人於聲請狀所 載欲閱覽之案件107年度司繼字第695號之被繼承人為廖克雄 ,而非何湘玲。是本院通知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何湘玲之除 戶謄本,並陳報所欲閱覽之案件是否為上開卷宗,此有本院 通知函與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合法收受上開補正通 知後,迄今仍未為補正,致本院無從認聲請人與上開卷宗之 被繼承人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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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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