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他字第72號
受 裁定人 田凱倫(原相對人黃瑞菊之繼承人)
上列原聲請人田彩雲、田彩婷與受裁定人即原相對人黃瑞菊(歿)
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因裁判確定而終結,應依職權裁定確
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裁定人田凱倫為原相對人黃瑞菊之承受程序人,並續行程序。
理 由
一、按確定訴訟費用額程序,係對於原確定判決所諭知裁判費用 分擔所為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補充裁判,乃屬原訴訟程序之延 伸;又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 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168、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家事非訟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168條至第180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 97條、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亦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相對人黃瑞菊於民國112年2月21日死亡,其法 定繼承人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田彩婷、田彩雲、鄭凱升、 田凱倫四人,因田彩婷、田彩雲、鄭凱升分別於本院112年 度司繼字第907、979、1110號聲明拋棄,並經本院准予備查 ,而受裁定人田凱倫迄今則未拋棄繼承,而為原相對人黃瑞 菊之繼承人,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原相對人黃瑞菊之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原相對人黃瑞菊之親等關聯查詢結果、 田凱倫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索引卡查詢結果在卷可 稽。今受裁定人田凱倫經本院合法通知其聲明承受程序,卻 迄今仍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此有本院通知函、公示送達公 告、公示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爰依職權裁定 命原相對人黃瑞菊之繼承人即受裁定人田凱倫為承受程序之 人,俾續行本件程序。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