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714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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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葉美伶
債 務 人 何若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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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如附表一之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前項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
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
或設定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一、二之不動
產,嗣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撤回附表二之不動產,然附表
一、二之不動產應併同移轉,始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
第2項規定,有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112年11月13日溪地登
字第1120016187號函附卷可參,又因債權人係自行撤回附表
二之不動產,故無再次通知補正之必要,是債權人就附表一
之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附表一:
112年司執字087147號 財產所有人:何若屏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大溪區 環湖 1223 3897.27 10000分之19 備考 重測前:三層段阿姆坪小段91-21地號
附表二:
112年司執字087147號 財產所有人:何若屏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88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 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 七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三層: 27.51 合計: 27.51 全部 備考 重測前:三層段阿姆坪小段91-21地號。含共同使用部分330建號及增建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