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1874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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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王勝進
債 務 人 張雅涵即張玉英(兼張阿生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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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張阿嬌(即張阿生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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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奎即張志偉(即張添進、張阿生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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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源(即張添進、張阿生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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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
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執字第22087號債權
憑證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張雅涵等四人聲請強制執行
,請求就債務人張雅涵對第三人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
業務所得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前開第三人係設址於高雄
市○○區○○路000號4樓,是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高雄市鼓山
區,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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