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18748號
TYDV,112,司執,118748,2023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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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1874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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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王勝進
債 務 人 張雅涵即張玉英(兼張阿生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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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張阿嬌(即張阿生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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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奎即張志偉(即張添進、張阿生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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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源(即張添進、張阿生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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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 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執字第22087號債權 憑證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張雅涵等四人聲請強制執行 ,請求就債務人張雅涵對第三人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 業務所得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前開第三人係設址於高雄 市○○區○○路000號4樓,是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高雄市鼓山 區,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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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