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18318號
TYDV,112,司執,118318,2023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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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183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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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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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曹家豐曹家瑞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強制執行程序之兩造均需有當事人能力,是債權人聲 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死亡者,即欠缺執行當事人能力之 要件,不生補正之問題,自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 聲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67號裁定意旨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早已死亡而無訴訟法上 當事人能力,此屬無從補正之法定要件欠缺,其聲請自應駁 回。
三、依前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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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