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15971號
TYDV,112,司執,115971,2023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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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15971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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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 理 人 蕭人杰
債 務 人 藍伯鈞(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於民國112年9 月27日死亡,有卷附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從而,債權人 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 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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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