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13880號
TYDV,112,司執,113880,2023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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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1388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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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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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市○○區○○○路○段000號0 樓
債 務 人 蔡玉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 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 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提出為執行名義之94年度北簡字第 39313號更正裁定確定證明書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 10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2年11月13日以 電子公文送達,並有送達成功紀錄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 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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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