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12904號
TYDV,112,司執,112904,2023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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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12904號
債 權 人 李秀美
債 務 人 楊榮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現查無財產為由聲請強制執行暨換發債 權憑證,惟查債務人現籍設基隆市,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 人之個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 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 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是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 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鎧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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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