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10331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鵬
代 理 人 藍獲鉅
債 務 人 魏智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
規定即明。又以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民事訴訟法第514條第1項第3款即
有規定。
二、債權人以本院112年度促字第7161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然因未合法送達債務人致其確定
證明書遭本院民事庭撤銷,此有本院民事庭112年11月8日之
112年度促字第7161號書記官處分書附卷可稽,故其強制執
行聲請不合法。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