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03231號
債 權 人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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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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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小秀即SIMEON MA ASUNCION CUNA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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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小秀即SIMEON MA ASUNCION
CUNANAN對第三人南港同德郵局所有之存款債權及查詢居留
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南
港區及臺北市內湖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
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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