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2716號
TYDV,112,司促,12716,2023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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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716號
債 權 人 太古華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意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潤國品苑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二、請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
三、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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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古華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