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2714號
TYDV,112,司促,12714,2023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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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71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胡祐國
債 務 人 徐孟甫

劉妙善
徐瑞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徐孟甫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玖萬
柒仟陸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徐孟甫之財
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妙善、徐瑞鴻連帶清償
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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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