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寀呈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馬靖棻
陳瑜萱
許家瑜
林瑋婷
周麗英
俞碧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理由欄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 明文。次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調 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3款及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主張因聲請人公司財務狀況 不佳而無力支付兩造前經桃園市政府於民國112年7月31日做 成之調解方案,惟並未提出本件所欲請求之聲明為何。揆諸 前揭規定,前開要件顯有欠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所欲請求之聲明、法律依據及相關事證,並提出 繕本或影本6份,供本院送達對造,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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