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專調字,112年度,87號
TYDV,112,勞小專調,87,2023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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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專調字第87號
聲 請 人 楊國暄
相 對 人 家達家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承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理由欄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調解聲請。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 明文。次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 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 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 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 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 徵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 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訴,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調解之聲請不合法 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勞 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本件調解,並未繳納調解費用,且僅提出桃 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並未說明聲請 人得請求被告給付之法律依據及提出相關事證。揆諸前揭規 定,前開要件顯有欠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上開事項並繳納調解費用,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調解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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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達家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