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田志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羿群鴻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卓雅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聖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肆佰伍拾壹萬捌仟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一年度甲類第七期債票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伍萬貳仟陸佰陸拾壹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相對人以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伍萬貳仟陸佰陸拾壹元為聲請人供擔保或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羿群鴻業有限公司(下稱羿群公司)前 於民國109年1月31日、109年7月29日、109年9月16日、110 年3月10日、111年9月29日邀同卓雅苓、許聖棋為連帶保證 人向聲請人借款,並簽訂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借 據2份、金額依序為200萬元、700萬元、100萬元、1,000萬 元、500萬元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 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5份。然羿群公司共積欠本金1,3 55萬2,661元,延滯還款,經聲請人多次催繳未果,顯係逃 匿躲避債務;卓雅苓、許聖棋名下不動產已另遭其他債權人 查封,並經其他債權人以本票裁定、支付命令等方式催討債 務,顯已無資力還款,倘不就相對人之財產先行扣押,恐致 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聲請人為保全強制執 行,願供擔保,聲請假扣押等語。
二、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 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 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 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借據、受嚴 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 契約書、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查詢結果、催告函及其回執、戶 籍謄本等件為證,雖釋明未盡,惟既陳明願供擔保,應認足 補其釋明之欠缺,爰定相當擔保金額,准其假扣押之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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