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13749號
TYDV,112,促,13749,2023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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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促字第1374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鄧文彥
債 務 人 蔡昆祐

蔡金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蔡昆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捌仟
柒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就蔡昆祐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
果時,由債務人蔡金現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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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