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3453號
債 權 人 燁鋒輕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光輝
非訟代理人 周宇修律師
李郁婷律師
王律筑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冠羿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冠羿工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權人應具狀敘明:債權人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函催
債務人應於同年11月6日交付系爭機器,如逾期不另通
知,依法解除契約等語。嗣債務人於同年11月3日函覆
稱:系爭機器預定組裝之部分零件尚由德國廠商生產製
造…,因此,尚需數月始能避免不必要之運作問題…同時
表示:A、若債權人已無購買意願,雙方可就合意解約
,返還款項、補償等事宜協商。B、若對系爭機器仍有
需求,亦可認定最終交付日期及協商補償問題等語。請
具狀說明:雙方就系爭機器買賣之交付或解約補償等事
宜,是否有進行協商?又債權人迄今是否仍主張依法解
除契約,請求債務人返還定金、稅金、逾期違約金等?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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