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658號原 告 周成怡 訴訟代理人 顏詒軒律師 李佳穎律師 秦睿昀律師被 告 林芷萱 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 王亭涵律師 陳禮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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