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42號
原 告 梁淑芬
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
賴彥傑律師
被 告 李東益
訴訟代理人 范瑋峻律師
複代理人 吳典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三項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參元由被告負擔。」第五項應予刪除。 理 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2年11月17日111年度訴字第2442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