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121號
TYDV,111,訴,2121,2023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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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曹雅孜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秋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7月
11日111年度訴字第212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
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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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