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90號
上 訴 人 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9月26日所為111年度訴字第1
5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7萬7,3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0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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