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95號
上 訴 人 台鈺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淑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進昇金屬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
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379,9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9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
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
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家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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