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3號
原 告 張財丁
廖學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心豪律師
被 告 湯祝
湯宗瑩
湯豐懋
湯喬凱
湯阿財
李陳菊妹(原名陳菊子)
湯志平
湯淑玲
湯志宏
湯志祥
湯慧貞
吳美蓉
湯志偉
湯惠婷
湯品宸
湯哲臣
葉文青
葉家杰
湯素清
洪甚
洪專峻
簡久淵
簡孟芬
鄭明鑫
郭鄭明良
鄭錦枝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鄭明丹 住○○市○○區○○路00號3樓 邱庚
源 住○○市○○區○○○街00號
邱淑華
邱淑容
黃素真
蔡張阿菊(即張陳汝之承受訴訟人)
張秀月(即張陳汝之承受訴訟人)
張兆楨(即張陳汝之承受訴訟人)
張秀琴(即張陳汝之承受訴訟人)
湯淑美
黃莊淑惠(即黃正雄之承受訴訟人)
黃瓊如(即黃正雄之承受訴訟人)
黃瓊雯(即黃正雄之承受訴訟人)
葉瓊怡(即黃正雄之承受訴訟人)
黃崇旭(即黃正雄之承受訴訟人)
黃瓊玉(即黃正雄之承受訴訟人)
張財旺
張財發
張玉燕
張玉美
廖武雄
黃献能
黃慧貞
廖本傑
廖本諭
廖宜珍
吳翊榛
董光偉(兼董王素玉之承受訴訟人)
董佳雯(兼董王素玉之承受訴訟人)
董德隆
董德祥
董德發
董俊利
陳董玉鳳
董雅馨
董宥均
董曼綺
鄒董玉裡
李董英
詹連財律師(即黃崇淵之遺產管理人)
簡勝賢(即簡黃春映之承受訴訟人)
簡勝三(即簡黃春映之承受訴訟人)
簡三隆(即簡黃春映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兩造之被繼承人楊清枝死亡,遺有坐落 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之遺產(下稱系爭土地) ,兩造為楊清枝之繼承人,其應繼分如民事追加被告暨準備 三狀附表二之2所示。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 不分割之約定,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遺產等語 。
二、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依其所訴 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分割共有物既對於物之權 利有所變動,即屬處分行為之一種,凡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 得不動產物權者,其取得雖受法律之保護,不以其未經繼承
登記而否認其權利,但繼承人如欲分割其因繼承而取得公同 共有之遺產,因屬於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自非 先經繼承登記,不得為之(最高法院68年度第13次民事庭庭 推總會議決議參照)。準此,分割不動產之遺產屬處分行為 之一種,於辦理繼承登記前,自不得請求分割遺產。又不動 產之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除經 繼承人全體同意,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外,均應申請為 公同共有之登記,此觀土地法第73條第1項及土地登記規則 第120條第1項規定即明。由此可知,各繼承人毋須得全體繼 承人之同意,即得單獨為全體繼承人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繼承 登記。
三、經查,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楊清枝之遺產,其遺產即系爭 土地前於民國107年4月2日辦理全體繼承人之公同共有登記 ,惟其繼承人之一之黃崇淵,業於96年6月14日死亡,其子 女黃政峻、黃侶棋、黃雅莉均已拋棄繼承而無繼承權,且無 第二順序繼承人,其第三順序繼承人之兄弟姐妹邱庚源、邱 淑華、邱淑容、黃素真亦均已拋棄繼承,亦無第四順序繼承 人,依法應為其選任遺產管理人,上開繼承登記卻以無繼承 權之人黃政峻、黃侶棋、黃雅莉辦理土地公同共有登記,顯 然不合法。是系爭土地尚未辦理繼承人黃崇淵或其遺產管理 人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等情,有其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可按 (見本院卷㈢第126至134頁)。本院前於112年5月2日、112 年7月11日分別以裁定限期追加黃崇淵之繼承人為被告,如 無繼承人應以遺產管理人為被告,並提出辦理繼承登記後之 土地登記謄本,原告收受上開裁定後僅於112年7月19日追加 黃崇淵之遺產管理人詹連財律師為被告,尚未辦理黃崇淵為 公同共有人之繼承登記(並列詹連財律師為遺產管理人), 經本院於112年8月4日訊問期日當庭諭知原告限期於112年9 月30日前補正上開事項,並告知原告若未補正,本件將因不 符合請求裁判分割遺產之要件而駁回起訴(見本院卷㈢第143 頁),惟原告迄未為補正。則揆諸前揭民法第759條規定, 系爭土地既未經辦理黃崇淵為公同共有人之繼承登記前,自 不得為分割遺產之處分行為。從而,原告訴請分割系爭土地 ,欠缺權利保護必要,為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 決駁回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