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3號
原 告 張財丁
廖學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心豪律師
被 告 黃莊淑惠(即黃正雄之承受訴訟人)
住雲林縣○○市○○路000巷00弄00號 黃瓊如(即黃正雄之承受訴訟人)
黃瓊雯(即黃正雄之承受訴訟人)
葉瓊怡(即黃正雄之承受訴訟人)
黃崇旭(即黃正雄之承受訴訟人)
黃瓊玉(即黃正雄之承受訴訟人)
蔡張阿菊(即張陳汝之承受訴訟人)
張秀月(即張陳汝之承受訴訟人)
張兆楨(即張陳汝之承受訴訟人)
張秀琴(即張陳汝之承受訴訟人)
董光偉(即董王素玉之承受訴訟人)
董佳雯(即董王素玉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莊淑惠、黃瓊如、黃瓊雯、葉瓊怡、黃崇旭、黃瓊玉為被告黃正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本件應由蔡張阿菊、張秀月、張兆楨、張秀琴為被告張陳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董光偉、董佳雯為被告董王素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 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被告黃正雄業於民國112年8月13日死亡,其 法定繼承人為其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被告黃莊淑惠、黃 瓊如、黃瓊雯、葉瓊怡、黃崇旭、黃瓊玉等六人;另起訴之 被告張陳汝業於112年8月28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其直系 血親卑親屬即被告蔡張阿菊、張秀月、張兆楨、張秀琴等四 人;及起訴之被告董王素玉業於112年9月10日死亡,其法定 繼承人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被告董光偉、董佳雯等二人, 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及親等關聯(一親等 )資料、繼承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按。而兩造迄今均 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黃正雄之繼承人即被告黃 莊淑惠、黃瓊如、黃瓊雯、葉瓊怡、黃崇旭、黃瓊玉;及張 陳汝之繼承人即被告蔡張阿菊、張秀月、張兆楨、張秀琴; 及董王素玉之繼承人即被告董光偉、董佳雯承受訴訟,俾續 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且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