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1年度,13號
TYDV,111,家繼簡,13,20231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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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3號
原 告 張財丁
廖學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心豪律師
被 告 黃莊淑惠即黃正雄之承受訴訟人)
住雲林縣○○市○○路000巷00弄00號 黃瓊如即黃正雄之承受訴訟人)

黃瓊雯即黃正雄之承受訴訟人)

葉瓊怡即黃正雄之承受訴訟人)

黃崇旭(即黃正雄之承受訴訟人)

黃瓊玉即黃正雄之承受訴訟人)


蔡張阿菊(即張陳汝之承受訴訟人)

張秀月(即張陳汝之承受訴訟人)

張兆楨(即張陳汝之承受訴訟人)

張秀琴(即張陳汝之承受訴訟人)

董光偉(即董王素玉之承受訴訟人)

董佳雯(即董王素玉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莊淑惠黃瓊如黃瓊雯葉瓊怡黃崇旭、黃瓊玉為被告黃正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本件應由蔡張阿菊張秀月張兆楨張秀琴為被告張陳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董光偉董佳雯為被告董王素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 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被告黃正雄業於民國112年8月13日死亡,其 法定繼承人為其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被告黃莊淑惠、黃 瓊如、黃瓊雯葉瓊怡黃崇旭、黃瓊玉等六人;另起訴之 被告張陳汝業於112年8月28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其直系 血親卑親屬即被告蔡張阿菊張秀月張兆楨張秀琴等四 人;及起訴之被告董王素玉業於112年9月10日死亡,其法定 繼承人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被告董光偉董佳雯等二人, 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及親等關聯(一親等 )資料、繼承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按。而兩造迄今均 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黃正雄之繼承人即被告黃 莊淑惠黃瓊如黃瓊雯葉瓊怡黃崇旭、黃瓊玉;及張 陳汝之繼承人即被告蔡張阿菊張秀月張兆楨張秀琴; 及董王素玉之繼承人即被告董光偉董佳雯承受訴訟,俾續 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且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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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