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1年度,68號
TYDV,111,司執消債清,68,2023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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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宥榛黃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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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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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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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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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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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陳映均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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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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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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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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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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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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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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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孟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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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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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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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冠丞不動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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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吳曾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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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清算財團財產依照附表說明欄之方式進行。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此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 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本條 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再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 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 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又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 算程序,未經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 有限制外,本條例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 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本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及第1 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清算程序之聲請, 經本院裁定准予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查,經核聲請人提交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機車行照及板信商銀111年12月1日函文等資料,其名下有 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茲考量程序成本、財產性質, 依首揭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 人會議之決議,附表編號1、2之財產不予處分返還聲請人, 附表編號3之股票則由聲請人提出股票價值等值現金到院分 配以代處分。聲請人解繳股票等值現金共9,657元到院,本 院作成分配表並於112年9月22日予以公告,債權人及聲請人 皆未提出異議,業由本院以撥匯方式將應分配於各應受分配 債權人之金額給付,此有匯款入帳聲請書及本院保管款支出 清單附卷可稽,經核本件清算程序業已執行完畢,爰依前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 資產名稱 財產細項 處分方式 1 機車一輛 車號:000-000 西元2001年出廠 出廠迄今已超過20年,顯逾財政部公告之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再衡量使用折舊狀況,應無變價實益而不具清算價值,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 2 汽車一輛 車號:00-0000 西元1994年出廠 出廠迄今已接近30年,顯逾財政部公告之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再衡量使用折舊狀況,應無變價實益而不具清算價值,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 3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690股(依現時股價5.7元計算每股價值,總值共計約合9,633元)及畸零股款24元(依板信商銀111年12月1日函文列計)。 債務人提出等同現款共9,6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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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丞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