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97392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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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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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許國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附表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前項聲請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
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
不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者,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
次按強制執行法102條第1項前段明定,共有物應有部分第一
次之拍賣,執行法院應通知他共有人。且於辦理強制執行事
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8點前段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102條第1
項所為之通知,應於第一次揭示拍賣公告時為之。是於共有
物應有部分之第一次拍賣程序前,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補正
共有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共有人名冊及共有人戶籍謄本,
以供執行法院通知共有人,此為強制執行時所應遵守之程序
。
二、本件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之不動產為
強制執行,並經本院囑託地政機關辦畢查封登記在案。惟查
,系爭不動產係債務人與他人所共有之土地,此有土地登記
謄本在卷可查,因執行法院須於第一次拍賣期日前通知其他
共有人,是債權人自應提出系爭不動產之全部第一類登記謄
本、全體共有人名冊及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下合稱系爭文
件),俾使執行法院得合法通知共有人拍賣程序之進行,經
本院先後於民國111年10月4日及111年11月28日通知債權人
於文到5日內提出系爭文件,債權人分別於111年10月7日及1
11年12月2日收受通知,復又經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
公司分別於112年5月9日及112年8月16日合法通知債權人提
出系爭文件,均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補
正系爭文件,亦不見提出任何說明,致本院無法通知共有人
以進行系爭不動產之第一次拍賣程序,是債權人無正當理由
拒絕為強制執行所需之一定行為,且經本院再定期限命為該
行為,而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
甚明,揆諸首開規定,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
附表:
111年司執字097392號 財產所有人:許國銘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觀音區 金湖 360 1340.00 134000分之13943 備考 特定農業區 2 桃園市 觀音區 金湖 418 6415.00 5120分之10 備考 特定農業區 3 桃園市 觀音區 金湖 424 19.00 5120分之10 備考 特定農業區 4 桃園市 觀音區 金湖 425 505.00 5120分之10 備考 特定農業區 5 桃園市 觀音區 金湖 426 350.00 5120分之10 備考 特定農業區 6 桃園市 觀音區 金湖 446 1757.00 5120分之10 備考 特定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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