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原重訴字,111年度,3號
TYDV,111,原重訴,3,2023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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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吳智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
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
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家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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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