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啟航國際喪務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曹品淞(原名:曹添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素蓮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 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0月13日110年度重訴 字第1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上 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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